XX金龙支行与X和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、2015年5月28日、2015年6月5日、2015年6月15日、2015年6月16日、2015年6月17日分别签订了金额不等的人民币流... 查看详情 >>
白X与原告素不相识,无任何工作交集,不存在经济业务往来,白X既不是北碚高石坎工程的发包方、分包方等任何相关方,无权就该工程作出任何承诺;白X确实收到10万元,但不认可原告提及的款项... 查看详情 >>
原、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依法受法律保护。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,被告应该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。被告因未按约付款而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认可支付逾期利息... 查看详情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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